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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 FORM B

2020-05-11 新闻来源:深圳海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围观:3394


FORM B就是《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从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从2006年9月1日起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zd加拉等4个国家。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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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介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是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发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为:中国、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和印度。

二、证书填制说明

第1栏:货物出口人 

    注明出口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须与发票上的出口人名称一致。

    第2栏:货物收货人。

    注明收货人的全称、地址和国家。该收货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进口人名称一致。如果属于第三方贸易,应该注明“凭背书”字样。

    第3栏:官方使用

    由签发证书机构填写。

    第4栏:运输工具和线路。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路线。如果信用证等单证未详细列明时,应注明“空运”或者“海运”字样;如果货物运输途中经过第三国转运时,应当加上转运港:

    例如:“空运” “从新加坡至上海途经香港”

    第5栏:税则号列

    注明各项商品的4位HS编码。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此栏按照之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及包装号。唛头重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能换行打印;

    唛头不得出现“HONGKONG”,“MACON”,“TAIWAN”,“R.O.C”等中国以外其他产地制造字样;

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7、8、9、10栏的空白处,或另加附页;

    此栏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

    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该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二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该协定原产地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

    1、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填写字母“A”

    2、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如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2)如果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3)如果符合特殊比例标准,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

    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栏:出口人声明。

    “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第12栏:证明。

    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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